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查字第1496号

申请人王诗哲与被执行人周义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诗哲,周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496号

申请执行人:王诗哲。

被执行人:周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诗与被执行周义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查字第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