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496号
申请执行人:王诗哲。
被执行人:周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诗与被执行周义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查字第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
申请人王诗哲与被执行人周义波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496号
申请执行人:王诗哲。
被执行人:周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诗与被执行周义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查字第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