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1执10号
被执行人:李国,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的李国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哈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国缴纳罚金10000元,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国无房产,无存款,无经济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3)哈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树忠
审判员 崔林生
审判员 陆江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