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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675号之一

苏兵与奉节县凯歌大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兵,奉节县凯歌大酒楼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兵,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凯歌大酒楼,经营场所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29号滨江国际A区4-2、4-3,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38号2单元6-2。经营者:黄竟胜,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奉节县凯歌大酒楼经营者,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苏兵与奉节县凯歌大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333326元(房屋租赁费293326元、违约金40000元),诉讼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奉节县凯歌大酒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