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兵,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凯歌大酒楼,经营场所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29号滨江国际A区4-2、4-3,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38号2单元6-2。经营者:黄竟胜,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奉节县凯歌大酒楼经营者,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苏兵与奉节县凯歌大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333326元(房屋租赁费293326元、违约金40000元),诉讼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奉节县凯歌大酒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