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南官,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潘祥勇,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31220-6。
被执行人:陈密,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林文楷,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刘南官与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密、林文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密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x号江南水都x地块x楼x单元的房产(该房产权属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所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及被执行人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x号德盛花园x楼x层的房产(该房产权属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所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密及福州市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虽有房产,但该房产均已被他院所受理的他案所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对该房产无处置权,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叶大松
代理
审判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