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240号
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
法定代表人:周代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仁伟,汉族,男,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仁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