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684号
原告:汪银华,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茉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业路2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袁镭。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银华诉被告杭州茉玛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银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孟
人民陪审员 王军
人民陪审员 章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