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孙德部,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丁敬敏,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2015)泗民一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上述法律文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丁敬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德部本金2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9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丁敬敏负担。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查询措施,但被执行人丁敬敏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谦成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