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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5551922730M。

法定代表人:骆科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黔德,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7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5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邓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