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1民初2377号

原告 王涛与被告向会琼、冯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王涛,向会琼,冯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377号

原告:王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会琼,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系冯宝成之妻。

被告:冯琪,男,16岁,系被告向会琼与冯宝成之子。

原告王涛与被告向会琼、冯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王涛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判员 高  浩  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成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