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吕秀美与被执行人赵江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秀美,赵江元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吕秀美,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赵江元,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秀美与被执行人赵江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江元给付欠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法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赵江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秀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江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发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耕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