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邹光庆,男,193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邹运华,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原住连城县,现租住。本院在执行邹光庆与邹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林桂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