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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恢67号

吴旦云诉湖南金马镖行物流有限公司伍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旦云,湖南金马镖行物流有限公司,伍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吴旦云,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镖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2号小区C10栋东头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伍志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志辉,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恢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