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吴旦云,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湖南金马镖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2号小区C10栋东头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伍志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志辉,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恢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