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232号原告张凤杰,女,1968年8月21日,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韩永彬,男,1968年12月10日,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张凤杰诉被告韩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韩永彬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