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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执字第2015-124号

曹旭亮申请执行季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旭亮,季鹏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124号申请执行人曹旭亮,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姚家庄村。被执行人季鹏,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下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旭亮与被执行人季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其银行存款及个人财产状况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曹旭亮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稷执字第2015-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雁鹏

审判员  杜东波

审判员  薛艺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