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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初20号

贾安昌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贾安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安昌,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4日被黄骅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保强,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安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安昌及其辩护人王保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1系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贾安昌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4月26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凯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0000吨,单价为572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把合同载明的燃料油发货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交货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至6月26日。山东胜凯公司实收10163.14吨,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给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结算货款5720万元,2013年11月4日结算货款989995.5元。2013年4月24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5000吨,单价为567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由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将燃料油送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同同时约定送完2000吨后,大连华茂公司先付款1000万元,剩余货款在货物全部交付检验合格后等收到鹏晟石油产品公司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30日鹏晟石油产品公司共送油2454.16吨,价值13915087.2元。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付款500万元,5月30日付款100万元,8月30日以渣油抵账1407971元,10月29日以蜡油和黑色柴渍抵款2818419.5元。至今尚欠3688696.7元。2013年5月2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标的为2000吨,单价为567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燃料油由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送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先货后款,货物全部交付并检验合格收到对方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2013年5月4日、5月5日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送燃料油2260.1132吨,价值12814841.84元。2013年5月5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2000吨,单价为573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燃料油由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送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先货后款,货物全部交付并检验合格收到对方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2013年5月7日、5月9日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李某1联系给亚通石化有限公司送燃料油2103.77吨,价值12054602.1元。经多次催要货款,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5月16日付款200万元,5月17日付款200万元,5月23日付款100万元,5月25日付款100万元,5月27日付款100万元,6月6日付款150万元,6月7日付款100万元,7月6日付款100万元,8月14日付款100万元,9月13日付款30万元,9月27日抵渣油186.38吨,每吨3950元,共计736201元,9月30日付款30万元,10月2日付款120万元,10月9日付款39万元,10月29日抵渣油214.67吨,每吨3950元,共计847946元,12月15日抵轻油45.55吨,每吨6800元,合计309740元。至今尚欠9285556.94元。贾安昌将胜凯公司支付的燃料油部分货款转至袁某、王某2、王某3、吕某、曹某、卢某、贾某1上述人员账户归还以前的欠款,共计13105821元。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贾安昌供述,证人张某1等证言,大连华茂公司等工商登记资料、大连华茂公司等银行账户查询记录、购销合同、信用证、网银转账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安昌在没有资金周转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将收到应支付供货商的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以前债务等用途,导致为其供货的鹏晟、宏鑫公司货款损失共计人民币12974253.6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贾安昌辩称,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转移挥霍货款,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贾安昌的辩护人提出,贾安昌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未实施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其与宏鑫等三公司的欠款属民法调整范畴,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安昌系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4月26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凯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0000吨,单价为572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把合同载明的燃料油发货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山东胜凯公司实收10163.14吨,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给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结算货款5720万元,2013年11月4日结算货款989995.5元。2013年4月24日,贾安昌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5000吨,单价为567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由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将燃料油送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同同时约定送完2000吨后,大连华茂公司先付款1000万元,剩余货款在货物全部交付检验合格后等收到鹏晟石油产品公司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30日鹏晟石油产品公司共送油2454.16吨,价值13915087.2元。贾安昌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其于2013年5月17日至10月29日,支付部分货款并以渣油等物品抵账,至案发时尚欠3688696.7元。2013年5月2日,贾安昌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与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标的为2000吨,单价为567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燃料油由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送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货物全部交付并检验合格收到对方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2013年5月4日、5月5日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送燃料油2260.1132吨,价值12814841.84元。2013年5月5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为2000吨,单价为5730元/吨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燃料油由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送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货物全部交付并检验合格收到对方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2013年5月7日、5月9日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亚通石化有限公司送燃料油2103.77吨,价值12054602.1元。经多次催要货款,贾安昌于2013年5月16日至12月15日支付部分货款并以渣油等物品抵账,至案发时尚欠9285556.94元。贾安昌将胜凯公司支付的燃料油部分货款转至袁某等账户归还以前的欠款,共计1310582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贾安昌供述:2012年,其让李某1去大连注册了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李某1,其是公司实际老板,李某1给其打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兴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都是其的公司,只是法人代表不是其,都是由其说了算,其是实际老板。2013年4月份,其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销售10000吨燃料油,价格每吨5720元。按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要求,将油送到山东省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经和张某1联系,2014年4月26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5000吨燃料油购销合同,每吨5670元,由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将油送到山东省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在送完2000吨后,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先付100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全部交付检验合格后待收到卖方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签订合同后几天,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2000多吨,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给其开了发票。货送到后其陆续给鹏晟公司结算了一部分货款,后来又用渣油、蜡油、黑油抵账了一部分货款。至今还欠鹏晟公司360多万元货款没有结算。2013年5月份左右,也是通过张某1联系,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2000吨燃料油的购销合同,价格每吨5670元,要求送到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纯油交货,先货后款,货物全部交付并检验合格收到卖方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签完合同后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送了2000多吨,共计1000多万元。2013年5月5日,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又以每吨5730元价格和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又订购了2000吨燃料油,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又送了2000多吨,共计1000多万元。货送完后,其陆续给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结算货款,也用渣油抵了部分账,至今尚欠油款800万到900万元左右没有结算。在2013年4月初,其又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海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海通公司向亚通公司送了2000多吨燃料油。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海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发了货,总共发了大约10000吨燃料油。和沧州市这三家公司签订合同,其的利润是每吨50元,总共大约赢利50万元左右。大约在2013年5月份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通过信用证的方式给其公司结清了全部货款,信用证数额是5720万元,开到了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让财务上转到了别的卡上。5720万元货款,其归还了山东众合工贸有限公司欠博兴县信用社的贷款800万元;还了山东众合工贸有限公司欠博兴县汇诚小额贷款公司的350万元左右;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公司的350万元左右;博兴县永丰小额贷款公司的350万元左右;博兴县元某小额贷款公司的550万元左右;博兴县亮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的530万元左右,总共还小额贷款公司大约2300多万元。另外,其还归还了卢建民的货款(现在还欠卢建民500万元左右);归还了贾某1退股的钱(现在还欠他大约40万元钱)。还归还了其他一些欠款。山东众合工贸有限公司欠齐商银行博兴支行贷款900万元,欠博兴县信用社800万元。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交通银行滨州支行500万元;博兴县信用社400万元。博兴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欠博兴县信用社4500万元,以上欠银行的这些贷款不含应付给银行的利息。博兴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大约是2011年5、6月份在博兴县注册成立的,租赁的地点办公,租赁的罐区,没有厂房。2013年下半年就不经营了。公司基本上没有业务,就是个贸易公司。其没有存款。其三家公司帐目上和个人银行卡上都已没钱清空。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大约2009年,其开始给贾安昌打工。2010年左右,贾安昌让其在大连注册一个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当法人代表。该公司实际没有办公地点,也没有厂房。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贾安昌让其用大连华茂公司名义从黄骅的公司收购油,送到东营港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并让其联系张某1。其联系了张某1洽谈此事,发货的公司是两家,其中一家是南大港鹏晟石油有限公司。南大港鹏晟石油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把货发到了东营港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当月,贾安昌还让其联系沧州市南大港海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供了一批油给亚通公司。5月份贾安昌又联系张某1,和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贾安昌让其到东营港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接的货。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连续发了几天货,其看合同上写的数量是2000吨,这些货发完了又发了一批,合同右上角写了续约2000吨。东营港亚通石化有限公司货款的结算都是贾安昌安排财务办理的。其在在大连农行开了一张银行卡,贾安昌让其把身份证和银行卡都放到公司财务那里。当时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南大港鹏晟石油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就有别的客户到公司找贾安昌和他要帐。河北省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有限公司、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发完货后,张某1还有那两个公司的人多次到贾安昌的公司催要货款。贾安昌没钱给,后来分两次给了一部分货款,又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用其他货物顶了一部分货款。后来再要货款,贾安昌找不到了,公司也没人了。其没有出资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贾安昌实际控制了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博兴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都是贾安昌找个打工的人当法人代表。贾安昌自己控制财务,法人章、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全部证件都是贾安昌自己控制,签订合同、进钱、出钱、打款都是他自己负责。博兴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没有厂房,营业执照都在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放着,基本没有业务。贾安昌这几个公司已不实际经营了,很多人向贾安昌要帐。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4年4月24日,大连华茂石油有限公司需要5000吨燃料油销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化工园区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大连华茂公司的真正老板是贾安昌,名下有众和、华茂、安昌三家公司。其找鹏晟公司的史某1洽谈,双方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了合同,按单位每吨5670元含增值税票,送到亚通公司。至4月30日共送油2454.16吨,但华茂公司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于是双方终止合同。2454.16吨燃料油的增值税票分两次转给了华茂公司,合同约定送完2000吨后,由大连华茂公司支付1000万元,鹏晟公司一直催要货款,该公司一直不结算。直到2013年5月17日给付了500万,还欠8915087.2元。其多次去催要欠款,7月30日,华茂公司又支付了100万元,2013年8月30日,以单价每吨3940元价格抵了一部分渣油。2013年4月30日之后其给华茂公司还联系过油,是从沧州市宏鑫制品有限公司拉的。华茂公司也欠着钱,于是其把渣油按原价卖了还了宏鑫公司欠款1584147元,剩下的1407971元给了鹏晟公司。2013年10月29日,华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500多元的情况下,给鹏晟公司蜡油246.39吨,单价5750元,黑色柴油225.35吨,单价6220元,合计2818419.5元,经手人是史某2。后来再去要欠款,贾安昌不在公司。至今华茂公司尚欠款3688696.7元。2013年5月2日,其又联系宏鑫公司的王春,贾安昌与宏鑫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宏鑫公司给亚通公司送2000吨燃料油,全部交付检验合格收到对方带有消费税资质的增值税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5月4日、5月5日发货合计27车,计2260.1132吨,每吨5670元,货款合计是12814841.84元。送完货后,华茂公司又续约,在原购销合同右上角写上续约2000吨,下方写下了本合同单价5670元改为5730元。宏鑫公司2013年5月7日、5月9日两天发货25车,计2103.77吨,每吨5730元,货款合计12054602.1元。第二天,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了李某1。后经过多次催要货款,贾安昌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打款200万元、2013年5月17日打款200万元、2013年5月23日打款100万、2103年5月25日打款100万、2013年5月27日打款100万、2013年6月6日打款100万元、6月7日打款100万元、7月6日打款100万元、2013年8月14日打款100万元、9月13日打款30万元,9月27日找李某1和贾安昌联系抵渣油186.38吨,每吨3950元,计款736201元、9月30日打款30万元、2013年10月2日打款120万元、10月9日打款39万元、10月29日找李某1和贾安昌联系抵渣油214.67吨,每吨3950元,抵款847946元、12月25日找李某1和贾安昌联系抵轻油(柴油)45.55吨,每吨6800元,抵款309740元。以上这些钱除了转到张某1卡上又转给宏鑫公司的抵的油款外,其余的都打入了宏鑫公司的农业银行南大港支行的账户61×××61上了。至今还欠9285556.94元没结清。从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上半年,其多次和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史某2还有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孙某到山东博兴县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有山东众合工贸公司找贾安昌要帐,但找不到人。2013年下半年刚开始时还接电话,说出门了,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只有2014年3月份左右其和史某2、孙某在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找到了贾安昌一次。那个时间贾安昌的厂子早就不经营了。其三人向贾安昌要钱,他说没钱给。其三人基本上都是结伴去博兴要帐,每周一起早出发到周五晚上回来,不是在宾馆就是在贾安昌厂子里等着。其三人先后在博兴的宾馆里住过大约100多天。再后来贾安昌的公司里连看门的人都没有了,贾安昌欠的钱也没要回来,直到来公安机关报案。4、证人史某1(系河北省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有限公司法人)证言证明,2013年4月24日,经张某1联系,其公司和大连华茂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其公司给亚通公司送燃料油5000吨,每吨5670元,送完2000吨后,华茂公司先付1000万元货款,剩余的在货物全部交付检验合格后收到其公司开具的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就发货了。华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贾安昌。到2013年4月30日其公司共送油2454.16吨,但大连华茂公司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于是其就终止了合同。专用发票分两次由张某1给的对方。送完这些油后其让张某1多次和对方要货款,对方直到2013年5月17日给付了500万元,2013年7月30日付了100万元,2013年8月30日华茂公司提出用渣油抵账,又给了1407971元。2013年10月29日华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500多元的价格抵给其公司蜡油和黑柴油,合计抵款2818419.5元。再后来其让史某2和张某1住到了山东博兴贾安昌的公司附近天天找贾安昌。贾安昌不在找李某1。直到2014年8月找不到人,就报了案。5、证人史某2证言证明,其是鹏晟公司业务员。老板史某1让其和张某1一起向贾安昌要账。贾安昌是华茂公司实际控制人。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其多次和张某1到山东博兴县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众合工贸公司找贾安昌要帐。只有2014年3月份左右在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堵上他一次。当时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孙某也在场。他们向贾安昌要钱,贾说没钱。孙某也没要来钱。其先后在博兴的宾馆里住过大约100多天,光要帐的费用就花了很多。再后来贾安昌的公司里没有人了,其公司就报了案。6、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是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山东省博兴县的贾安昌欠其公司9285556.94元钱。自2013年下半年一直到2014年上半年,宏鑫公司老板让其多次和张某1到山东博兴县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众合工贸公司找贾安昌要帐,贾安昌是这两个公司的老板。2014年3月份左右,在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和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史某2还有张某1找到过贾安昌一次。其三人向贾安昌要欠款,他说没钱。这期间其和张某1基本上是每周从周一到周五在博兴等着要帐,不是在宾馆就是在贾安昌的厂子里。2014年贾安昌的公司没人了,直到后来到公安机关报案。7、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其是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老板。2013年5月2日,其通过张某1与大连华茂公司签订燃料油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000吨,送货地点为亚通公司,纯油交货,先货后款,货物全部交付并检验合格收到卖方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签完合同后宏鑫公司于2013年5月4日、5月5日两天合计发货27车,计2260.1132吨,每吨5670元,货款合计是12814841.84元。按合同送完货后,张某1说对方还要2000吨。后对方在原购销合同的右上角写上了续约2000T,下方写上了本合同单价5670元,改为5730元。其公司于2013年5月7日、5月9日两天合计发货25货车,计2103.77吨,每吨5730元,货款合计是12054602.1元。送完货后,其让张某1把这两批货的增值税发票给对方送去,并催要货款。经过多次要款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打款200万元、2013年5月17日打款200万元、2013年5月23日打款100万、2103年5月25日打款100万、2013年5月27日打款100万、2013年6月6日打款100万元、6月7日打款100万、7月6日打款100万、2013年8月14日打款100万、9月13日打款30万,9月27日抵渣油186.38吨,每吨3950元,计款736201元,9月30日打款30万元、2013年10月2日打款120万元、10月9日打款39万元、10月29日抵渣油214.67吨,每吨3950元,抵款847946元,12月25日抵轻油(柴油)45.55吨,每吨6800元,抵款309740元。以上这些钱除了转到张某1卡上又转给其公司的油款外,其余的都打入了其公司的农业银行南大港支行的账户61×××61上了。要回来这些钱后,其让张某1再给贾安昌打电话,开始时还接,说让等着,再后来就不接电话了。至今还欠9285556.94元没结清。8、证人段某1证言证明,其是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贾某2。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与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大连华茂有限公司10000吨燃料油,交货时间: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26日。价格:5720元/吨,金额5720万元。付款方式以国内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后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就让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把合同当中载明的燃料油发到了东营港的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上给其公司发了10163.14吨燃料油。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给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了5720万元的信用证,2013年11月4日通过网银给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付款989995.5元。截止2013年11月4日对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全部结清。9、证人宋某1证言证明,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从2010年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贾安昌,贾安昌让其当法人代表,其没有出资,股东李某1也没有出资,都是名义上的股东和法人。其从没有参与经营过该公司。公司的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等公司的全部证件都是贾安昌自己管理。2014年上半年因为贾安昌欠很多人的钱,找他要帐他没钱给,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人都不干了,公司也没人了。10、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是自2008年注册成立。2012年2月份其凑了62万元入股,其占百分之一点多的股,2013年5月31日其离开了公司。这期间公司就没有生产,厂子设备的安装费、土建费、材料钱都欠着别人。其走的时候入股的钱和工资贾安昌也没有给其。其找贾安昌要钱,但他总是在电话中推脱不见面,后来打电话也不接了。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是由贾安昌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他是公司实际控制人。11、证人白某证言证明,其是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名义股东,但没有出资,只是贾安昌让其帮忙顶名。12、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在山东省博兴县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3月,贾安昌在其公司贷款100万元。2013年6月5日贾安昌连本带息归还其公司102.75万元。13、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其是博兴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经理。贾安昌于2013年4月24日、2013年7月27日、2013年10月29日分别在其公司借款300万元,均连本带息还清。但最后一次还款时,他应该没钱归还,是追的担保人还的款。14、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其是博兴县元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在其公司贷款200万元,2013年4月11日该公司将贷款还清。15、证人泥立军证言证明,其是博兴县农村商业银行陈户支行行长。贾安昌以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于2013年7月23日在其银行贷款800万元,于2014年5月24日连本带息还清。2014年5月14日贾安昌贷款150万元,2015年3月31日连本带息还清。2014年6月9日贾安昌贷款800万元,现在逾期未还,人也找不到了。16、证人付某证言证明,其是博兴县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贾安昌以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9月13日在其银行贷款400万元,2013年8月12日连本带息还清。8月13日贷款400万元,2014年7月16日连本带息还清。7月28日贷款400万元,现在逾期未还,人也找不到了。另外贾安昌以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3年3月12日在其银行质押他实际控制的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院内的设备贷款600万元。于2014年2月13日连本带息还清。2月14日以同样的名义贷款600万元,现在逾期未还。现在贾安昌实际控制的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名下房产都让要账的给封了,公司早没人了。17、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其是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山东安昌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是宋某1,实际控制人是贾安昌。2012年10月9日,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贷款300万元,2013年4月9日归还,又于当日续贷300万元,7月份还清。18、证人宋某2证言证明,其是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贾安昌是实际控制人。从2013年初开始贾安昌就总是借钱,但别人向他要借给他的钱就很难了。到了2013年8月份向他要个30万、20万的都很难要了,2014年初要账的都找他。2014年公司一点儿事没干,2014年7、8月份公司就彻底没人了,要账的就找不到他了,其也找不着他,他藏了起来。光其知道的贾安昌欠个人借款有几千万元,欠银行也有很多钱。公司土地是租赁的,没有厂房,就有储罐,现在是废铁,也早抵押给银行贷款了,等于现在根本一分钱都不值。山东安昌实业发展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儿子宋某1。他只是顶个名,没有出资,贾安昌是实际控制人。安昌公司和众和公司一样,从2013年开始就不行了。安昌公司的土地也是租赁的,都抵押给银行借款了,现在一分钱也不值了。19、证人梁某证言证明,贾安昌是其姐夫,其在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他跑业务,有时候给他当出纳。其知道贾安昌欠宏鑫公司、鹏晟公司的钱。这几家公司的人于2013年、2014年多次来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找贾安昌要账。安昌公司和众和公司法人不是贾安昌,他是实际控制人。其名下农行账户62×××14是贾安昌让其在博兴县农行开的,其不使用这个账户,都是公司会计何晴晴通过网银转账使用。2013年后,公司就没有业务了。2013年下半年很多要账的找贾安昌,2014年初公司就没人了,公司的东西都没有了。贾安昌后来就躲出去了。20、证人袁某、王某2、王某3、吕某、曹某、卢某、贾某1证言证明,贾安昌原欠以上证人钱款,2013年5月之后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欠款。贾某1另证明,山东众和工贸公司现在什么也没有了,还欠着土建款、安装设备款等,厂子地皮是租来的,外面还有很多外欠账。21、购销合同记载,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供燃油5000吨。交货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5日。价格5670元/吨。结算方式,在送完2000吨后,买方先付给卖方1000万货款。剩余货款在货物全部交付检验合格后待收到卖方开具带有消费税性质的燃料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22、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账目明细单、入账凭证、说明等材料记载,2013年4月3日,该公司转给大连华茂公司燃油2000吨,后转给大连华茂公司燃料油2454.16吨,折合油款共计13915087.2元。大连华茂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付款500万元,5月30日付款100万元,8月30日给付1407971元。尚欠油款3688696.7元。23、购销合同、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说明记载,华茂公司与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签订标的为2000吨,单价5670元,续2000吨,单价5730元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货物全部交付并检验合格收到卖方开具带有消费税资质的燃料油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24、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账目明细、汽车衡检单、客户收款入账通知、明细账、记账凭证记载宏鑫公司向大连华茂公司供油的数量、单价、总金额及大连华茂公司支付货款情况。宏鑫公司于2013年5月7日、5月10日分别供油2260.1132吨、2103.7700吨,金额总计24869443.94元,大连华茂公司从5月16日至2013年12月25日,转入宏鑫公司油款,并有部分渣油、轻油进行抵账。合计转入油款价值15583887元,尚欠油款9285556.94元。25、燃料油购销合同、调取证据清单记载,山东胜凯公司与大连华茂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购销合同,山东胜凯公司购入10000吨燃料油,价格5720元/吨。金额共计572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26日。付款方式为以国内信用证结算。26、信用证、工商银行网银付款记账凭证记载,山东胜凯公司于2013年5月9日为大连华茂公司民生银行尾号为6381账户开出信用证,金额为57200000元。山东胜凯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支付给大连华茂公司尾号为3112账户989995.5元。27、中国民生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尾号为6381的账户(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记载,2013年5月14日该账户收入5720万元,5月15日转至安昌实业公司尾号为2513账户10000元、57188000元和1800元。28、农业银行对账单记载,2013年11月4日山东胜凯公司向尾号为3112(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户转来989995.5元,当日将该款转至何庆庆尾号为0471账户。29、农业银行对账单记载,尾号为2513的安昌实业公司账户于2013年5月15日收民生银行尾号为6381账户转款三笔分别为10000元、57188000元、1800元,合计为57199800元,同日将上述款项分11笔转至尾号为3414账户。30、农业银行对账单记载,尾号为3414的梁某账户在山东安昌实业公司转款之前,该账户余额为10827.48元。2013年5月15日由山东安昌实业公司尾号为2513账户汇入梁某该账户57199800元。当日该账户转账至山东安昌公司尾号为0574账户1000万元,转账至戴朋辉尾号为8419账户400万元,转账至黄惠珍尾号为6411账户200万元,转账至贾安昌尾号为8112账户4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转账至山东众和工贸公司账户200万,转账至梁某尾号4418账户300万元,转账至穆秋花尾号为9518账户70万元、300万元,转账至郑美红尾号为9316账户144.3万元。31、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记载,尾号为0574安昌实业公司账户于2013年5月15日从梁某3414账户转来1000万元,5月17日将该款转至3414账户。工商银行对账单记载,尾号为5214众和工贸公司账户于2103年5月15日从梁某3414账户转来500万元,5月16日尾号为4689银泰商贸账户转来500万元,5月17日将上述1000万分四笔转至梁某3414账户。农行对账单记载,尾号为8112贾安昌账户于2013年5月15日前账户余额为18261.18元,当日梁某3414账户转来1000万元,5月17日转至3414账户100万元,5月20日转至3414账户100万元,5月21日转至3414账户100万元。5月18日转至2757账户100万元,5月19日转至2757账户100万元,5月21日转至2757账户500万元。齐商银行对账单记载,尾号为0313众和工贸账户于2013年5月15日自梁某3414账户转来500万元,5月16日、17日共计500万元转至3414账户。齐商银行对账单记载,尾号为4689银泰商贸账户于2013年5月15日自梁某3414账户转来500万元,5月16日转至众和工贸5214账户。3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2份记载,大连华茂公司尾号为6381的账户已销户,尾号为3112的账户已冻结252.45元。33、山东胜凯公司营业执照、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4、大连华茂公司、山东安昌实业公司、众和工贸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35、博兴县汇诚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记载,贾安昌于2013年3月20日借款100万元,2013年6月5日还款102.75万元。36、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公司301-303号贷款合同、还款凭证及账户明细记载,安昌实业公司于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7月9日自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0万元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并于同年7月9日至10日还款。37、尾号为4354的山东众和工贸公司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记载众和工贸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账户交易及余额情况,2013年7月账户余额为8000853.06元,2014年12月21日账户余额为0.53元。尾号为0574的安昌实业公司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记载安昌实业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其账户交易及余额情况。2013年4月24日安昌公司账户余额为1000107.16元,2014年7月之后该公司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钱。38、山东省博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众和工贸公司、安昌实业公司、银泰公司损益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记载,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营业收入为193140.12元,减去成某及税金等,净利润522.48元;2013年12月31日之前营业收入260906元,亏损1632845.69元,再减去成某及税金等,资净利润为-1635641.12元;2014年9月30日之前公司净利润为-2921880.63元。山东众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营业收入2304500.65元,减去成某、税金、亏损等,净利润为-2389230.06元;2013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营业收入31434852.30元,亏损2608020.90元,再减去税金、成某等,净利润为-2631216.01元;2014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营业收入190543元,净利润为-3205514.49元;2015年4月30之前查询,没有业务。山东博兴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营业收入54655.57元,净利润-1925271.70元;公司2013年12月31日之前营业收入118926.32元,净利润-1573990.81元;2014年10月31日之前营业收入39953.95元,净利润-963303.58元。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损益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记载,该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营业收入203111517.39元,净利润2282346.96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公司营业收入181912308.93元,净利润-3910997.64元;201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51447480.63元,净利润-306079.23元;2015年度为0。负债表记载,2012年度,该公司资产合计34168584.94元,负债合计30886762.74元;2013年度公司资产合计43674082.59元,负债合计43303258.03元;2014年度资产合计43674082.59元,负债合计46008970.88元。39、企业信用报告记载,大连华茂公司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关系。安昌实业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15年底一直存在1500万~1000万不等的贷款。众和工贸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15年底一直存在300万至1450万不等的贷款。银泰商贸公司自2014年9月至2015年底存在4217万贷款。40、立案审批表7张,证实贾安昌已被多人起诉偿还货款,金额达1700多万元。立案时间分别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9月9日。41、人口基本信息记载,被告人贾安昌出生于1970年1月4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安昌隐瞒其企业没有周转、偿还能力的情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货款截留,用于清偿之前债务,骗取南大港管理区鹏晟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沧州市宏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974253.6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安昌辩称,其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转移挥霍货款,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贾安昌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未实施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其与宏鑫等三公司的欠款属民法调整范畴,不应当以犯罪处理。经查,山东省博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众和工贸公司、安昌实业公司、银泰公司损益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大连华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损益表、利润表、资产负载表、企业信用报告可以证实,贾安昌控制的这四个公司自2012年开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不抵债,在银行也有一定的不良贷款,结合其被债权人起诉的情况及李某1供述、宋某1、宋某2、梁某等人证言,可以证实贾安昌公司经营不善,一直被人催要欠款,且欠款数量很多。被告人贾安昌在履行合同时,其公司已资不抵债,且有大量欠款,其故意将货款截留,不支付剩余款项,其对拖欠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贾安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安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贾安昌诈骗的涉案款项人民币12974253.64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明珠

代理

审判员  李金新

代理

审判员  王 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迟浩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