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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2425号

樊祥谱、黄宗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祥谱,黄宗词,黄菁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祥谱,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词,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菁仙,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上诉人樊祥谱因与被上诉人黄宗词、黄菁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祥谱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祥谱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祥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樊祥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彦敏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