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祥谱,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词,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菁仙,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上诉人樊祥谱因与被上诉人黄宗词、黄菁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祥谱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祥谱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祥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樊祥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彦敏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