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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741号

陆国军、胡增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国军,胡增波,李淑柳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7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国军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胡增波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李淑柳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国军与被执行人胡增波、李淑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增波、李淑柳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国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7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法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