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7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国军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胡增波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李淑柳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国军与被执行人胡增波、李淑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增波、李淑柳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国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7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法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