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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858号

叶辉与叶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辉,叶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叶辉,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叶向阳,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叶辉与被执行人叶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向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叶辉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叶向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卫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