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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1190号

重庆永合楼宇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玉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永合楼宇设备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玉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1190号

原告:重庆永合楼宇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建兴正街9-11号,营业执照号为9150013759277259H,

法定代表人:宁鸿芳,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辽宁省。

被告:重庆市玉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邹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合楼宇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玉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永合楼宇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重庆永合楼宇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维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