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477号被执行人徐光,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徐光、刘伟刑事退赔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光、刘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小军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刘金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