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执477号

徐光、刘伟刑事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光,刘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477号被执行人徐光,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徐光、刘伟刑事退赔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光、刘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小军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刘金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