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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875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875号

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庄河市。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文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