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355号之一原告李辉,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田荣华,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渠永建,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李芳,女,1976年2月2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李辉与田荣华、渠永建、李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秉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