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2012号
原告:王承晨。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承晨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承晨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承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王承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琪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