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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543号

申请人杨金水与被执行人路心爱、孙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水,路心爱,孙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43号申请人杨金水,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路心爱,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孙玉梅,女,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水与被执行人路心爱、孙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吉0602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