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74号申请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寿祺,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代意,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寿祺、陈代意犯贪污罪刑事罚金一案中,除强制执行扣划黄寿祺14650元、陈代意5130元,查封黄寿祺名下位于吉田镇滨江中路(第x层西)房产一套(产权证号:Cxxx**)、查封陈代意名下位于吉田镇鹿鸣东路丛源雅居2幢503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外,经查,黄寿祺、陈代意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覃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