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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895号

万敏芬与章文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敏芬,章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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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万敏芬,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章文明,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文明赔偿申请执行人万敏芬财产损失100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评估费420元,执行费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章文明银行存款或收入106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运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