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彪,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怅声,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陈绍彪与陈怅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