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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188号

侯向前与孙喜卿、孙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向前,孙喜卿,孙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188号

原告:侯向前,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19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喜卿,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33组。

被告:孙岩,女,199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青嘴镇大青嘴村曲家屯5组。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明,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向前诉被告孙喜卿、孙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喜卿、孙岩的告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告属于虚假诉讼,不应准许原告撤诉,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前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4400元;邮寄费168元,返还原告56元,剩余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