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188号
原告:侯向前,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19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喜卿,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33组。
被告:孙岩,女,199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青嘴镇大青嘴村曲家屯5组。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明,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向前诉被告孙喜卿、孙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喜卿、孙岩的告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告属于虚假诉讼,不应准许原告撤诉,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前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4400元;邮寄费168元,返还原告56元,剩余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