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科,该公司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丁尔勇,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丁西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尔勇、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丁尔勇返还旬阳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0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4日开始计算,利率执行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800.00元,丁尔勇、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第一分公司位于旬阳县城区党家坝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合议庭审查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波
审判员 马志国
审判员 周 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