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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506号

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旺达大大风筒矿山机电物资销售处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旺达大大风筒矿山机电物资销售处,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06号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旺达大大风筒矿山机电物资销售处。经营者姜锡忠,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宝福,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旺达大大风筒矿山机电物资销售处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道清煤矿嘉懋公司六道江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