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456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农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江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6779-5。法定代表人叶小平。被执行人李伟华,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美伟,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王泽水,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周云英,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王美森,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吕雪美,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吕建忠,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张美钗,女,1965年1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吴庭东,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汤和兰,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农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华、王美伟、王泽水、周云英、王美森、吕雪美、吕建忠、张美钗、吴庭东、汤和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661345.2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518365.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3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陈 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