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687号申请执行人辛宇浩。被执行人张春婷。被执行人李继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婷、李继春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6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