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执1090号

段光财申请执行陈贤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光财,陈贤兵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段光财,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陈贤兵,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段光财申请执行陈贤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2081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054.95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39395.05元未执行,执行费522元未交纳。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世忠

代理

审判员  彭彦强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