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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743号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与魏海东、申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魏海东,申红梅,王淑芳,巩学平,巩学富,申洪平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33849131。

负责人:王晓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魏海东。

被执行人:申红梅。

被执行人:王淑芳。

被执行人:巩学平。

被执行人:巩学富。

被执行人:申洪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海东、申红梅、王淑芳、巩学平、巩学富、申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557号公证书、(2016)莱钢都证执字第140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