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250号
原告:李英林,男,1946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崔海林,男,43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李英林诉被告崔海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德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