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行审409号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谭开荣、符卫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谭开荣,符卫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审409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谭开荣,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符卫兰,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谭开荣、符卫兰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8]2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08]2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谭开荣、符卫兰于2008年8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谭开荣、符卫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谭开荣、符卫兰作出攸计生征字[2008]2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7200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891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40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1782元,合计26182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谭开荣、符卫兰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谭开荣、符卫兰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8]2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谭开荣、符卫兰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8]2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谭开荣、符卫兰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26182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谭开荣、符卫兰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胡忠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玉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