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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21769号

肖维君与王光利,沈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淮君,沈阳伟,王光利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21769号

原告:肖淮君。

被告:沈阳伟。

被告:王光利。

原告肖淮君诉被告沈阳伟、王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淮君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肖淮君无正当理由拒缴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雨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