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21769号
原告:肖淮君。
被告:沈阳伟。
被告:王光利。
原告肖淮君诉被告沈阳伟、王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淮君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肖淮君无正当理由拒缴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雨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