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534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玮,1964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连江,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建春,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玮与被执行人朱建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建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建春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绿岛家园XXX房屋,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建春名下XXX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建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文玮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鹤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