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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471号

张来芝、王桂兰与毛德相、张美香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来芝,王桂兰,毛德相,张美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来芝。申请执行人王桂兰。被执行人毛德相。被执行人张美香。本院在执行张来芝、王桂兰与毛德相、张美香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