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来芝。申请执行人王桂兰。被执行人毛德相。被执行人张美香。本院在执行张来芝、王桂兰与毛德相、张美香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