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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384-1号

申请执行人舒永丽与被执行人王天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永丽,王天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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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舒永丽,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5日,住珙县。被执行人王天菊,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执行需要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