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裕芳,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陈作治,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执行人:阮春珍,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裕芳与被执行人陈作治、阮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作治、阮春珍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世 锦
审判员 苏 新 耀
审判员 黄 文 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森(代)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