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7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福顺街1号。
被执行人:杨帆,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帆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帆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