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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473号

赵力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赵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473号罪犯赵力军,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小学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了(2012)棱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力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月2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3月2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6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力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力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三日。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孙立才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