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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1843号之一

陈林林等没收财产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雷,陈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1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雷,男,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号院。

被执行人:陈林林,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赵家台村***号院*号。陈林林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林林发还被害人高雷人民币1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林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林林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该车下落。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陈林林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陈林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赵家台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林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芳芳

审 判 员  谭 勇

代理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