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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499号之二

谭建国与蒲云芬胡世轩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建国,蒲云芬,胡世轩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4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谭建国,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蒲云芬,女,汉族,1970年1月3日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胡世轩,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谭建国与蒲云芬、胡世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谢 瑜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