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465号原告上某某诉被告上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熙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颖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