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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46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465号原告上某某诉被告上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熙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颖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