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2行终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华,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珍,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区政府旁。法定代表人严贵平,系该局局长。特别委托代理人陈科林,男,系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法制室负责人。原审第三人XX,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
委托代理人:吴海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575895。
上诉人徐春华、陈德珍因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黔0201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上诉人以第三人给其造成的人身损害,需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徐春华、陈德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春华、陈德珍负担。
审判长 何与芹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宋景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