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3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渊凤,男,37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新疆巴楚县第七居民区。2003年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图垦检察院)以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渊凤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图垦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培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渊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图垦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渊凤伙同覃钦勇(在逃)在图木舒克市滨河大道与文远路交叉的丁字路口西侧绿化带内盗窃电缆线29米,价值为174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黄渊凤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渊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渊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渊凤伙同覃钦勇(在逃)驾驶新Q205**军工望江三轮摩托车一辆,窃取图木舒克市滨河大道与文远路交叉路口西侧绿化带内电缆线29米,价值达174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黄渊凤在新疆巴楚县客运站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黄渊凤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伍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指认笔录证实,放置在图木舒克市滨河大道与文远路交叉的丁字路口西侧绿化带内的电缆线被盗窃29米;2.被告人黄渊凤的指认笔录、照片及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渊凤辨认出作案现场、切剥电缆线外皮使用的工具、焚烧电缆线外皮等弃物的地点;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地理示意图、被盗现场示意图、被盗现场室内平面示意图、补勘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4.旅馆业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黄渊凤2015年10月1日21时27分入住图木舒克市飞悦招待所,同月4日退房;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渊凤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不足五年;6.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黄渊凤的出生时间等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收据、销售清单、巴楚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值为17400元;8.被告人黄渊凤的讯问笔录证实,其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案发现场、被盗物品名称;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犯罪嫌疑人覃钦勇在逃;10.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新Q205**军工望江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人黄渊凤,还证实电缆线被盗窃事实;11.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渊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电缆线断线钳类比对照图,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渊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渊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渊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渊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残刑罚金12000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剪刀、美工刀各一把、新Q205**军工望江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俊明
审 判 员 张建芝
代理
审判员 秦俊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