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323号

申请人执行人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23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桥街法定代表林雪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底洞镇大地村三社。法定代表人何启林,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