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23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能投珙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桥街法定代表林雪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底洞镇大地村三社。法定代表人何启林,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