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2310号
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号。
法定代表人:熊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平,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铜仁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永发,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无业,现羁押于贵州省大硐喇监狱。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祝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腊英,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检(系第三人吴腊英之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永发、第三人吴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