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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2310号

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永发、吴腊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袁永发,吴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2310号

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水晶路*号。

法定代表人:熊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平,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铜仁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永发,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无业,现羁押于贵州省大硐喇监狱。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祝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腊英,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检(系第三人吴腊英之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永发、第三人吴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庆敏